2007年9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住户集体赔偿的官司
黄浦江 陈修琪 李青

  中学生彭兵放学回家,被楼上飞来的一块玻璃砸伤眼睛,伤残七级,为此彭家花了上万元医疗费。警方介入调查却无法确认玻璃从哪家飞出。彭兵一纸诉状将该单元12户住户告上法庭。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,该单元2至5楼10户住户共同赔偿彭兵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,每户各承担10437元。
  
  2006年5月22日下午,南昌十中高三学生彭兵放学回家,在经过东濠街46号十中教工宿舍时,被从楼上飞下来的一大片玻璃砸在脸上,他顿时倒在地上不省人事。
  经抢救治疗,彭兵经过左眼角巩膜穿通伤清创缝合术,花费了11146.7元,52天后出院。当年11月,经司法鉴定,彭兵因左眼角巩膜穿通伤,遗留角膜瘢痕混浊,造成左眼视力0.04,不能矫正,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。
  几次调查后,民警未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砸伤彭兵的玻璃从何处而来。4个月后,豫章派出所出具了一份《关于彭兵被砸一案情况说明》,证明调查没结果。
  为了讨个说法,今年3月,老彭代理儿子将南昌十中和南昌市东濠街46号十中职工家属区住宅楼2至5楼的12家住户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整容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差旅费、复读学费、后续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.4372万元。
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。
  今年6月,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合议庭将该案定性为特殊民事侵权案件,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,要求各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举证免责。庭审中,被告401室沈某等6人都口头辩称“事发时无人在家或者家中无残缺玻璃,原告的受伤与自己无关。”但均未在法庭上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。
  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303室黄某提供了子女单位、学校出具的“事发时不在家中”的证明,503室祁某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证明表明“事发时早已搬家,且窗户玻璃没破损”,所以以上两家免责。另外,南昌十中不是东濠街46号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,且原告受伤地点不在校园内,原告受伤后,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济措施,无任何过错,所以也免责。其余10住户未提供证据或证据明显不足,不能排除窗户玻璃坠落和人为抛掷的可能性。为此,根据过错推定原则,一审法院判决马某、涂某等10家住户各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鉴定费、营养费、后续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437.26元,总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4372.56元。
  近日,因不服一审判决,本案原告及所有被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均已提出上诉,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将开庭审理此案。
  (黄浦江 陈修琪 李青)